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青民申字第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63年12月5日生,无固定职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省湟中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湟中县鲁沙尔镇通宁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青海省湟中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锐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