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902民初2009号
原告:宁波华展热镀锌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化工区蛟川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市宏扬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北路99-101号,实际经营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合兴路99号新城商会大厦B座1602。
法定代表人:苗立军,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华展热镀锌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市宏扬中央空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宁波华展热镀锌有限公司以被告舟山市宏扬中央空调有限公司已履行本案的付款义务为由,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华展热镀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华展热镀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易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