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县甘河建筑工程公司

湟中县甘河建筑工程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第667号
申请执行人湟中县甘河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出纳。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7年11月25日生,农民。
执行标的:工程款19838.58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湟中县甘河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给付案款10000元后,确无力继续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本院受理的(2014)***第66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除后申请人可再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梅丽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