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县甘河建筑工程公司

湟中县甘河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第664号
申请执行人湟中县甘河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农民。
执行标的:36000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湟中县甘河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于2014年12月5日前将案款交清。2014年12月13日被执行人交2258元案款后一直与其无法取得联系,2015年2月6日我院采取强制措施从其账号划拨案款26769元,剩余案款6973元被执行人一直未交付。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案需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受理的(2014)***第664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辉
审判员马黎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