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县甘河建筑工程公司

湟中县甘河建筑工程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湟执字第91号
申请执行人湟中县甘河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占兴,男,汉族,1968年4月19日生,农民。
执行标的:46948元。
2014年1月7日我院受理申请人湟中县甘河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督促被执行人七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扔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采取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现无能力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湟执字第91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