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县甘河建筑工程公司

湟中县甘河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某、湟中县甘河滩镇黄一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湟民一初字第127号
原告湟中县甘河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8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湟中县甘河滩镇黄一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村党支部书记。
本院在审理原告湟中县甘河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湟中县甘河滩镇黄一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湟中县甘河建筑工程公司以暂时放弃诉讼为由,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湟中县甘河建筑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湟中县甘河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8元,减半收取479元,由原告湟中县甘河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柴俊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