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县甘河建筑工程公司

湟中县甘河建筑工程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湟执字第89号
申请执行人湟中县甘河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录,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湟民一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4年1月17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划拨。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