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开发区宏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大学与某某开发区宏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8民终2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学,住所地***市北四路**。 法定代表人:**,该大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大学基建处工程科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循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发区宏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开发区63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学因与被上诉人***开发区宏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2019)兵9001民初5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工程造价依照双方的约定应由工程造价部门审定,一审判决仅依据被上诉人单方计算结果作为依据不当。二审中,双方均同意委托工程造价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定。故原判决认定工程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人民法院(2019)兵9001民初52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3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之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林 丽 书 记 员 陈梓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