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8民终2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学,住所地***市北四路**。
法定代表人:**,该大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大学基建处工程科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循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发区宏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开发区63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学因与被上诉人***开发区宏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2019)兵9001民初5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工程造价依照双方的约定应由工程造价部门审定,一审判决仅依据被上诉人单方计算结果作为依据不当。二审中,双方均同意委托工程造价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定。故原判决认定工程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人民法院(2019)兵9001民初52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3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之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林 丽
书 记 员 陈梓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