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开发区宏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开发区宏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9001民初2888号 原告:***开发区宏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开发区63小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大学,住所地,住所地新疆***市北四路**iv> 法定代表人:**,校长。 原告***开发区宏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开发区宏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发区宏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发区宏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