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9001民初2888号
原告:***开发区宏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开发区63小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大学,住所地,住所地新疆***市北四路**iv>
法定代表人:**,校长。
原告***开发区宏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开发区宏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发区宏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发区宏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