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兵八民二终字第306号
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对上诉人石河子市万江源建材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石河子开发区宏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兵八民二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5)兵八民二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8页第10行“呆取补救措施”补正为“采取补救措施”。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