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执保1226号
申请人:**,女,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淄博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东(张店第二水泥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39077.94元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39077.9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