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淄博恒舟铝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博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执保496号 原告:淄博恒舟铝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经济开发区倪宽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30663471E。 负责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博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开发***大道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8503981XK。 负贵人:***,总经理。 被告:淄博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东(张店第二水泥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6773673X9。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女,1972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恒舟铝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博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淄博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恒舟铝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山东博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淄博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7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恒舟铝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山东博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淄博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75000元。 二、如被告山东博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淄博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2375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