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执6146号
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8号6幢5楼。
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环,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淄博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东(张店第二水泥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重工)与被执行人淄博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的(2020)湘0121民初10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金泰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12月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的委托代理人顾环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12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金泰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2021年12月20日两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金泰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民政、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金泰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12月20日,本院委托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在淄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金泰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
2021年12月20日,本院委托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在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金泰公司无记录。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金泰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了解,未发现相关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的委托代理人顾环,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12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金泰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措施。
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的委托代理人顾环,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2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本金为20万元及逾期利息2万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5160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新
审判员 杜 外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