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112执114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0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7年7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执行人淄博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田家村东(张店第二水泥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2)望民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淄博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淄博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黄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