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山东博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4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博民执字第856-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博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技术开发区鲁泰大道222号。组织记过代码:78503981-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淄博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南定镇田家村东。组织记过代码:56773673-X。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2)博民初字第11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2月3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于2012年,以1280万元购买山东金苹果实业有限公司所属的淄博吉澳实业有限公司,并于2012年11月变更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购买的淄博吉澳实业有限公司价值2651550.2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