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082执894号
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方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荣成市南山中路11号。
被执行人:***,男,1960年12月2日生,住荣成市。
被执行人:荣成市沟姜家建筑工程公司,住荣成市斥山街道沟姜家村。
被执行人:荣成市斥山街道沟姜家村村民委员会,住荣成市斥山街道沟姜家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方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荣成市沟姜家建筑工程公司、荣成市斥山街道沟姜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82民初50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154254元。
在执行中,申请人到庭撤回执行申请,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82民初50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二0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