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鲁1082民初2215号
原告荣成市方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荣成市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军、王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荣成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荣成市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20年10月13日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据协议约定,第三人荣成市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在2020年12月31日前清偿欠原告的所有债务时,被告荣成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按协议约定支付欠款及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及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对自己抗辩权利的放弃,依法可以缺席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荣成市方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9年11月28日将荣成市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本院,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19)鲁1082民初659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荣成市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给荣成市方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8901.10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款之日止),于2020年1月12日前付清。此后,荣成市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荣成市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本案原、被告及第三人签定协议书一份,载明:“甲方荣成市方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乙方荣成市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丙方荣成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乙双方合同纠纷一案,已经荣成市人民法院以(2019)鲁1082民初659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终结。因乙方未按该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本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经法官协调,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一、乙方承诺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以现款方式一次性清偿欠付甲方的所有债务。二、丙方同意以其位于荣成市花园小区2号楼602室(建筑面积58.57平米)为本债务提供担保。乙方不能履行上述约定时,由丙方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三、本协议自乙方欠甲方的债务彻底清偿之日终止。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签章生效,三方和荣成市人民法院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被告荣成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荣成市方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款178901.10元及利息(以178901.1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起至2019年8月份19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178901.1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执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939元(系减半收取计),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峰
书记员 常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