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方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方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威海永平控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民终15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市方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南山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卫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已晓,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筱霄,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永平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山街道办事处东山南路982号。
法定代表人:宋义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明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强,山东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市方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威海永平控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市人民法院(2022)鲁1082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市方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市方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市方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536元,由上诉人**市方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树芳
审 判 员 于永忠
审 判 员 王 慧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颖霞
书 记 员 阎嘉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