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石岛镇兴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荣成市石岛镇兴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荣成市石岛镇兴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13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荣民三初字第299号
原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山东望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石岛镇兴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荣成市石岛镇兴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系被告雇工。2015年4月16日下午,我在被告施工的荣成华海悦海花园小区A3号工程入埋电线套管工作过程中被钢筋绊倒,致右胫腓骨远端骨折并踝关节半脱位。现请求被告赔偿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34801.85元。
被告荣成市石岛镇兴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与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在我公司工作期间,我公司为原告投保了职工工伤保险,原告此次受伤系工伤,因已启动工伤认定程序,该案不应由法院直接受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诉状中称于2015年4月16日下午工作时所受伤害,被告辩称原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已为原告投保工伤保险,原告所受伤害系因工受伤。因此,原告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起诉被告主张民事赔偿,不符合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