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甘肃天明星环保有限公司、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初586号
原告:甘肃天明星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榆中县和平镇工贸一条街152号。
法定代表人:汪玥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君,甘肃达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新和路1号。
诉讼代表人: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负责人:朱珊珊,系该管理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建明,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志强,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甘肃天明星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甘肃天明星环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天明星环保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对被告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天明星环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87.76元,减半收取计4443.88元,由甘肃天明星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任登光
审 判 员  鄢莎莎
人民陪审员  俞利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崔冬青
书 记 员  吴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