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初354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告: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新和路1号。
诉讼代表人: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朱珊珊,系该管理组组长。
原告**与被告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对被告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98.93元,减半收取计5749.5元,由**负担;退回原告**5749.5元。
审 判 长  任登光
审 判 员  景化冰
人民陪审员  党新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崔冬青
书 记 员  吴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