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宏义建筑有限公司

**市宏义建筑有限公司、**市人和举明石材厂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执恢630号
申请执行人:**市宏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尚书路79号。
法定代表人:张炳义。
被执行人:**市人和举明石材厂,住所地**市人和镇里山村。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月1日生,住**市人和镇里山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44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付款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8条、第50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0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龙延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鞠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