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03民初125号
原告:***,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男,199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经区。
被告:**市宏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尚书路7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金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天福街道世纪大道甲8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市宏义建筑有限公司、广西金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