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25202号
原告:重庆燕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华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065110。
法定代表人:杨贤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洪梅,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渝**人和金科天籁城美社****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4951083N。
负责人:周军。
被告:福建省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泉港中心商贸**208-209代码91350505572958011X。
法定代表人:庄进山。
被告:裴学森,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燕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福建省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裴学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燕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福建省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裴学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恒天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燕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93元,由原告重庆燕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晓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 林
书 记 员 周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