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1民初6821号
原告:福建省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泉港中心商贸**208-209。
法定代表人:庄进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琦萍,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中建海峡商务广场**(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林向武。
原告福建省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福建省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省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詹锦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洪一帆
书 记 员 陈丽婷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