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南执字第2236-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凯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泉港中心商贸D栋208-209,组织机构代码:5729580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教育科技园区,组织机构代码:39957364-3。
法定代表人***,该学院院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2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保证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04元、执行费人民币7400元,但被执行人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启动查控程序,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开设有银行账户,但其银行账户已被本院(2015)南执保字第3号案件先行冻结;查有登记在被执行人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信息;
2、于2015年10月8日将被执行人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于2015年10月16日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名下的址在福建省南安市柳城街道霞东、霞西村(土地证号:补0014XXXX)的土地使用权办理查封登记,因该土地使用权类型系划拨的科教用地,难以进行处置。
执行中,因暂查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洪长城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