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闽01执833号
福建中节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省聚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福建中节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聚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泉仲字237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福建省聚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执行款、执行费人民币共计635391.96元至本院指定账户。后被执行人福建省聚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案号为(2020)闽01执异182号,已被裁定驳回。现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并汇款完成,予以结案。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