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终60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聚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省璜镇璜兰村璜兰**(镇文化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恒,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原审被告:陈恒,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上诉人福建省聚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陈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3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建省聚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福建省聚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缪 羽
审 判 员 张雅典
审 判 员 庄彩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晶
书 记 员 王亚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