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紫光基业科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北京紫光基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宣爱智能模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73民终18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紫光基业科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二街15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胡仙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田丰,北京金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宣爱智能模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D座6层D701。
法定代表人:于晓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陆,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紫光基业科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简称紫光基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宣爱智能模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宣爱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2018)京0108民初21439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紫光基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宣爱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使用的图片与国防科技网上的图片仅仅是下半部分的教室布置图大小稍有差距,其他完全相同,上诉人及国防科技网是包含绿色车头的图片和模拟教室的三维模拟图片连接在一起形成的一张完整图片。被上诉人提交的图片有其自己明显的公司名称,构图与上诉人、国防科技网不一样。2、国防科技网上的图片形成时间晚于被上诉人的图片,因国防科技网上声明涉案图片是有版权的或经过授权的,一审法院也未认定国防科技网上的图片侵权,故上诉人使用国防科技网上的图片的行为是合法的。另外,被上诉人也未证明其将涉案图片传到网上。3、涉案图片上显示的绿色车头是东风汽车,该车并非被上诉人所有,教室的布置模拟图不能构成被上诉人的专有权利,故上诉人使用涉案图片不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4、一审判决中对诉讼费的负担应该按照一审诉讼请求和判决结果按比例分担,一审法院分配上诉人承担的诉讼费用过高。综上,上诉人不构成虚假宣传,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所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
宣爱公司二审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紫光基业公司提出的对于一审诉讼费负担的上诉理由超过上诉期。
宣爱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紫光基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2、紫光基业公司赔偿宣爱公司损失50万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
宣爱公司于2012年11月8日经核准其名称由北京宣爱智能模拟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主营驾驶技术职业培训的智能模拟设备,其中包括设备软硬件的研发。紫光基业公司主营科教仪器和实验室设备生产,也包含驾校培训的系统设备。
2009年4月28日,宣爱公司与武警部队后勤部物资采购站订立《武警部队车辆器材采购合同》,将三维模拟的图片(以下简称涉案图片二)用于其投标文件中,其中图片右下角有宣爱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宣爱公司为武警部队安装完设备后拍摄了包含绿色车头的图片(以下简称涉案图片一)在内的多张照片,照片中展示的产品系其为武警部队安装的设备,设备左侧下方有“北京宣爱”字样。为此,宣爱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1.内容为一绿色车头的三张图片,分别是从左侧、后方、右侧角度拍摄完成。其中,三张图片的属性均显示拍摄时间为2010年1月16日,大小分别为4.53MB、4.81MB、4.36MB。从左侧拍摄完成的图片即涉案图片一。
2.三维图两张,图片右下角均有一红色翅膀状标识。其中,图片中未有文字标识的图片即涉案图片二。
3.第6197594号和5234878号商标注册证,注册人均为宣爱公司,第6197594号商标为一翅膀状图形。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发明专利证书。
5.《汽车驾驶电子学习室使用指南》,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北京宣爱智能模拟技术有限公司组编”、“于晓辉主编”,2011年10月第1版,该书中有多幅以绿色车头为拍摄对象场景的图片,其中在205页右上方有涉案图片一。
6.宣爱公司产品软件部分视频录像、产品宣传册和宣传单、宣爱公司产品动感型汽车驾驶模拟器视频、产品介绍PPT,宣爱公司表示其宣传和介绍中多次使用到了涉案图片一中展现的产品图片。
2018年3月29日,在www.bjzgjy.com网站中的“产品展示>>真车仿真动感模拟器>>浏览产品”页面中有《ZG-TY6型真车仿真动感模拟器》一文,该文标题下方有“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6日文章编辑:佚名浏览次数:548标签:真车仿真动感模拟器.实车仿真动感模拟器”,该文章中对ZG-TY6型真车仿真动感模拟器进行了概述,并对该模拟器的配置和自由度平台进行了介绍,文末配有三张图片,第一张图片中为一绿色车头(以下简称紫光基业公司图片一),第二张图片为三维立体图(以下简称紫光基业公司图片二)。该网站页面中公司简介处显示有“北京紫光基业科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是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一家从事生产汽车驾驶模拟器、汽车仿真电路学生实习台、汽车教学模型、汽车电教板等汽车教学设备的专业企业。……”(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3178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3178号公证书)对上述内容进行了公证。
一审法院庭审过程中,紫光基业公司对其注册经营www.bjzgjy.com的网站以及该网站存在《ZG-TY6型真车仿真动感模拟器》一文不持异议,但认为宣爱公司并非涉案两张图片的权利人且其使用是具有合法授权的。紫光基业公司提交了工商登记信息查询截图、商标信息查询网页截图和(2018)京精诚内经证字第02411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02411号公证书),并表示其注册有商标,没有必要为宣爱公司进行宣传。第02411号公证书显示:2018年5月11日,进入国防科技网(www.81tech.com),该网站“首页》资讯》虚拟与仿真》虚拟与仿真”页面中有《360度互动视景4D模拟驾驶系统揭秘》一文,该文标题下方有“发布日期:2012年4月29日”字样,文中附有一张由两张图片拼接而成的图片,该图片右下角有“中国国防科技网www.81tech.com”的水印;文章末尾有“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国防科技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非本网作品均来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由此,紫光基业公司主张紫光基业公司的图片一和图片二系来自国防科技网,图片中附有水印,图片的权利人应为国防科技网,且文末允许转载,紫光基业公司的使用行为具有合法来源。
一审法院认为:
宣爱公司提交的采购合同、涉案两张图片电子版、《汽车驾驶电子学习室使用指南》、产品宣传册、宣传单页等证据,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能够证明涉案图片一展示的设备系其向武警部队交付的设备、涉案两张图片著作权归宣爱公司享有。
宣爱公司和紫光基业公司作为从事驾驶技术培训系统的研发单位,均可以根据自身经营内容及开展业务的需求介绍自身研发生产的设备,在对其研发生产的设备进行介绍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不得从事虚假宣传。紫光基业公司网站中发布的《ZG-TY6型真车仿真动感模拟器》一文中介绍的是紫光基业公司的产品,但其所附两张图片与涉案两张图片内容一致即展示的是宣爱公司生产的设备,紫光基业公司图片二右下角的标识虽然有些模糊,但与宣爱公司主张的注册商标上部相比基本一致。由此,一审法院认为紫光基业公司在宣传其自身产品的文章中使用涉案两张图片,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紫光基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防科技网中的文章发布时间晚于宣爱公司涉案两张图片的完成时间,且该文章所附图片中上半部分图片与紫光基业公司图片一相比前者下部内容有缺失,故紫光基业公司关于其文章附图来源于国防科技网的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宣爱公司要求紫光基业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紫光基业公司应当停止其涉案行为,并就其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后果消除影响。消除影响的方式应当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范围相应,紫光基业公司将涉案两张图片用于其官方网站文章中,故一审法院认为紫光基业公司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声明进行消除影响。关于经济损失的数额,鉴于宣爱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及紫光基业公司的违法所得,一审法院考虑到紫光基业公司使用涉案两张图片的方式为在介绍紫光基业公司产品的文章中使用,该文章并未处于网站首页等显著位置,文章内容以文字介绍为主配图为辅等情节,一审法院认为将损失金额酌情确定为3万元已能弥补宣爱公司因本案所涉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宣爱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金额过高,一审法院不再全额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紫光基业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行为;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紫光基业公司在其官方网站(www.bjzgjy.com)中连续三天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核实,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根据宣爱公司的申请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紫光基业公司承担);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紫光基业公司赔偿宣爱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四、驳回宣爱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紫光基业公司与宣爱公司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紫光基业公司提供了两份新证据:
新证1: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委托人为紫光基业公司,受理日期为2018年8月29日,鉴定日期为2018年8月29日至2018年9月21日。鉴定材料为委托方提供的图片1张(即紫光基业公司使用的涉案图片),网址2个(分别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和中国国防科技网中紫光基业公司主张系涉案图片来源的网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下载了宣爱公司第6197594号注册商标的图样,鉴定结论为紫光基业公司提供的涉案图片和国防科技网下载固定的图片中右下角的图案分辨率太低,边缘轮廓不清晰,结构不明确,且无法观察到细节,因此无法与宣爱公司注册商标的图案做相似度比较,检材不具备比对检验条件。
新证2:企业信用信息网中宣爱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基本信息网页打印件。
上述新证1用于证明一审法院无法通过肉眼鉴定紫光基业公司使用的涉案图片右下角的标记与宣爱公司的第6197594号注册商标是否一致。新证2用于证明宣爱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无法显示宣爱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汽车驾驶技术培训。
庭审过程中,针对紫光基业公司提交的新证1和新证2,宣爱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新证1中不能确定紫光基业公司向司法鉴定中心提供比对的照片与一审法院经审查认定的紫光基业公司使用的照片是同一张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基本案情的部分表述存在错误紫光基业公司发布的照片并非来源于国防科技网,该表述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符,存在错误;鉴定意见中结论只是说明分辨率变低,无法观察到细节,鉴定机构无法确定的对比,并非是不相似,故该证据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新证2中工商登记信息标注的经营范围只能是经营的大概类别,无法细化到具体经营内容的,不能证明宣爱公司的主营业务。
宣爱公司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紫光基业公司与宣爱公司均认可双方属于同业竞争者,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得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综合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审理期间争议的焦点问题为:
一、关于紫光基业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中使用的涉案图片的来源。
紫光基业公司在庭审中主张其在该公司网站的产品介绍中使用的涉案图片系来源于国防科技网,并提交了国防科技网上发布的图片。经比对,国防科技网上发布的图片中上半部分图片与紫光基业公司使用的涉案图片相比,前者为包含绿色车头的图片(即涉案图片一)在下方,三维立体图片(即涉案图片二)在上方,上下叠加排布,将涉案图片二在全图的面积占比约二分之一的方式,覆盖涉案图片一下方;后者亦为涉案图片一在下方,涉案图片二在上方,上下叠加排布,但是涉案图片二在全图的面积占比约为五分之一,仅覆盖涉案图片一的右下角,故国防科技网上使用的图片中显示的涉案图片一被覆盖的部分多于紫光基业公司使用的涉案图片。因下载国防科技网上使用的图片并不能显示涉案图片一被覆盖的部分,故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紫光基业公司辩称涉案图片来源于国防科技网的意见,并无不当。
紫光基业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证明紫光基业公司使用的涉案图片右下角的标记与宣爱公司的第6197594号注册商标不一致。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得出的鉴定意见与紫光基业公司提交的图片格式、大小等均有直接关系,亦不能否定一审认定紫光基业公司使用的图片与宣爱公司的第6197594号注册商标上部相比基本一致的结论。
二、关于紫光基业公司使用涉案图片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紫光基业公司与宣爱公司均为从事驾驶技术培训系统的研发单位,紫光基业公司使用的涉案图片与宣爱公司在其组编的《汽车驾驶电子学习室使用指南》、宣传图册中等材料使用的图片一致,上述图片系宣爱公司自行拍摄,用于介绍其动感型汽车驾驶智能模拟教学平台的产品。紫光基业公司将宣爱公司的宣传图片用于宣传自己的ZG-TY6型真车仿真动感模拟器的产品,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一审法院的认定并无不当。此外,一审法院对案件受理费负担的判定,亦无不当。
综上,紫光基业公司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北京宣爱智能模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已交纳),由北京紫光基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北京紫光基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凌琳
审 判 员 赵 明
审 判 员 江建中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霖
书 记 员 韩擘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