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民初5834号
申请人:江苏华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孟河镇通江村委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302109837T。
法定代表人:陈华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荣,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海开电气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西城街道胡青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13857850XJ。
法定代表人:戴世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海开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华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海开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华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海开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舒妤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望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