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民初5834号之一
原告:江苏华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孟河镇通江村委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302109837T。
法定代表人:陈华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荣,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海开电气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西城街道胡青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13857850XJ。
法定代表人:戴世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华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海开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华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华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7元,保全费1077元,合计2564元,由原告江苏华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舒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望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