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开电气有限公司

上海智跃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海开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19458号
原告:上海智跃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金龙,总经理。
被告:江苏海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戴世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智跃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海开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智跃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张超亮
法官助理 王 硕
书 记 员 王 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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