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开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天港箱柜有限公司、江苏海开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4394号之一
原告:江苏天港箱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
法定代表人:巫振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建东,张家港市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海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西城街道胡青北路八号。
法定代表人:戴世华。
原告江苏天港箱柜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海开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天港箱柜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港箱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港箱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5元,财产保全费940元,合计1885元,由原告江苏天港箱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 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陶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