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民初2432号
原告:安徽天河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湖大道28号万方广场3幢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99057752(1-2)。
法定代表人:杨启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卫锋,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颍东区正午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正午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037255446114。
法定代表人:孙协超,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冲,该镇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鼎军。
原告安徽天河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颍东区正午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天河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天河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2元,减收取1291元,由原告安徽天河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冬冬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汪 影
书 记 员 巫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