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河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天河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204民初734号
原告:安徽天河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中路28号万方广场3幢13层,统一社会信用的代码913412007199057752(1-2)。
法定代表人:杨启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东,颍州区三十里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殿兵,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安徽天河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河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殿兵,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土地复垦工程款4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12月原告承建阜阳市颍东区正午镇土地整理项目工程,由实际施工人李勇完成部分工程。2013年元月15日颍东区土地收储发展中心审批,颍东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于元月17日将五万元支付至原告处。2月1日被告**到原告处以借支方式将该笔资金领取45000元。2017年底,李勇就要求原告给付案涉标的款事项诉至颍东区法院,原告得知该笔资金被**冒领,**理应退回该笔资金,经协商未果,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贵院依法裁决。
**辩称:颍东区正午镇土地整理项目是经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批准的省级投资土地整理重点(基本农田整理)项目。项目区土地总面355.88公顷,建设规模298.50公顷,投资总额602.44万元。2007年12月21日与阜阳市颍东区水利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土地平整标段工程施工合同。该项目于2008年3月8日正式动工建设,2008年12月10日竣工,目前已通过阜阳市国土资源局初验,正等待省国土资源厅的验收。项目在施工后,安徽天河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阜阳市颍东区水利建筑工程公司)需完成新增耕地16.83公顷土地平整任务,在施工期间,安徽天河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挂靠人李勇只完成了15.62公顷的新增耕地平整工程量,经颍东区土地收储中心、正午镇陈庄村民委员催促,仍不肯完成剩余的1.21公顷土地平整工程量。为尽快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申请上级部门竣工验收,经颍东区土地收储中心同意,将其应承担1.21公顷新增耕地平整工程(颍东区土地收储中心与正午镇陈庄村民委员会商定工程施工费伍万元)由正午镇陈庄村民委员会负责施工。付款程序仍由安徽天河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申报。经合法程序审批后由正午镇陈庄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完成1.62公顷的新增耕地平整任务。该工程款主要用于新增耕地平整中项目区群众青苗补偿和工程施工机械费。工程款拨付后,正午镇陈庄村民委员会完成了1.62公顷的新增耕地平整任务并通过了自验,并顺利通过了颍东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的验收。2013年1月15日拨付的工程款五万元是颍东区土地收储中心经由安徽天河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批转给陈庄村民委员会的,专款专用,是土地整标段工程款的一部分。工程款五万元拨付到安徽天河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后,陈庄村民委员会的人与安徽天河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熟悉,陈庄村民委员会的人让**一同前去公司办理结转手续,天河公司同意借支45000元,由**签字办理借支手续,余款等工程验收后、凭报账单据据实结算,办理手续前,颍东区土地收储中心时任副主任刘宏武打电话给了天河公司经理杨启彬,说明白此笔工程款是给陈庄村民委员会的,不是给李勇(起诉状中有介绍)的。不然,平白无故天河公司怎么可能借钱给**。**帮助陈庄村民委员会代办手续4.5万元以现金方式给了陈庄村民委员会,陈庄村民委员会发给了群众和施工老板,有签收手续。**不仅帮助陈庄村民委员会代办手续,而且2013年6月9日申请开出了发票50000元,本是颍东区土地收储中心要的,后来刘宏武说让我先拿着,一道在我这里放着。我没有使用一分钱,只是帮忙代办,即使拨付款出现问题,这笔钱也应该由陈庄村民委员会负责解决。
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营业执照、**借款的凭证、转款记录、李勇的身份证、起诉状、调解书等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事实及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一、原告举证的李勇借款单、工程施工备用金借款单、转款凭证互相印证,工程施工备用金借款单上有公司领导审批意见及财务科负责人签字,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二、原告举证的《工程进度结算表》有天河公司、安徽省阜阳市聚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中心、阜阳市颍东区土地收储发展中心签字,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三、被告举证的情况说明、申请拨付资金报告、发票、林地改造补偿清册、证人当庭证言真实性予以认定,但该组证据与天河公司2013年1月15日进账资金50000元缺乏关联性。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天河公司(原阜阳市颍东区水利建筑工程公司)承包阜阳市颍东区正午镇土地整理项目工程,由实际施工人李勇进行施工。2012年11月1日,天河公司为李勇填报工程价款月支付申请书,申请支付2012年10月工程款73000元,监理单位安徽省阜阳市聚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中心审核完成的工程量为23006立方米,工程款71741元,阜阳市颍东区土地收储发展中心盖章确认并同意在扣除有关保留金等款项后实际付款50000元。但一直未拨付。后因新增耕地达不到设计要求,颍东区有关单位和正午镇陈庄村民委员会协商改造尹庄、南李、侯寨、高庄四块林地,以补充新增耕地不足之处,该改造林地工程由陈庄村委会负责组织施工,商定施工费用50000元,用于林木、青苗补偿和工程施工机械等费用。陈庄村委会完成了新增耕地平整任务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2012年12月15日,陈庄村委会向颍东区土地收储发展中心递交关于拨付项目区林地改造资金的申请报告,请求拨付工程款50000元。2013年1月15日,颍东区土地收储发展中心根据天河公司的2012年11月1日工程结算单审批工程款50000元,颍东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于1月17日将50000元汇入天河公司账户。陈庄村委会认为该50000元系其施工工程款,因**与天河公司负责人关系较好,让**帮忙过问此事。2013年2月1日**到天河公司以借支方式从该笔资金中领取45000元。2017年11月16日,李勇向颍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天河公司给付工程款50000元。经调解,天河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给付李勇工程款45000元。因天河公司向**追要45000元无果,遂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领取的工程款45000元,是实际施工人李勇应得的工程款,并不是陈庄村委会施工的工程款,**领取该款没有法律依据。法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天河公司要求**返还该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天河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园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