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河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天河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225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安徽天河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天河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执1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跃东
审判员  王 超
审判员  朱 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成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