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91民初14581号
原告:成都国信安信息产业基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成都毛毛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成都国信安信息产业基地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毛毛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独任审判。后因被告成都毛毛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采取公告送达,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成都国信安信息产业基地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毛毛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判员*翔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