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智诚天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河南智诚天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镇平县观音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与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324民初2391号
原告:河南智诚天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镇平县观音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仁学,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生于1968年4月20日,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男,生于1998年3月13日,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原告河南智诚天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镇平县观音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智诚天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智诚天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0元,减半收取7000元,由原告河南智诚天
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裴如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