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大连天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12执121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天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本院在执行(2017)辽0212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大连天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人民币71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及50元执行费,已履行1159.22元,尚欠5940.78元及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执行费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财付通账号,扣划财付通存款1159.22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宁
审判员杨科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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