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金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民初573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褚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金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办东方红村下水腰甲字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金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田坤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