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923民初4914号
原告:温州豪大花岗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义永,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乐县。
法定代表人:赵章报,该公司总经理。
破产管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郑州市。
负责人:武宗章,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金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花岗岩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酒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后,原告自愿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花岗岩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07元,减半收取9354元,由温州花岗岩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温州花岗岩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35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丽婷
审判员 冯利敏
审判员 武益新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游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