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豪大花岗岩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豪大花岗岩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执2913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豪大花岗岩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2704346050Y,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大门镇沙岩街**。
法定代表人:王永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9105926X0,,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宝池路**
法定代表人胡德良,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温州豪大花岗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大花岗岩集团)与被执行人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81民初12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爱多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豪大花岗岩集团定作款19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因被执行人爱多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豪大花岗岩集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爱多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该公司银行账户已被多案在先冻结,本案作轮候冻结。查明该公司名下登记有坐落于江阴市坐落于江阴市周庄镇西大街658、660、662号的不动产,上述不动产均设置大额抵押且被其他法院首查封及多家法院轮候查封,本案已作轮候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实施限制消费执行措施。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豪大花岗岩集团,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爱多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院执行告知后未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现场视频资料、执行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爱多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虽轮候查封了其名下多处不动产,但本案不具备处置条件,待其他案件拍卖处置后,申请执行人豪大花岗岩集团可依法参与执行分配,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豪大花岗岩集团未有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281民初12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爱多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豪大花岗岩集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杨 奕
审 判 员  俞拥军
人民陪审员  李春兰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孔晓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