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民初2394号
申请人:温州豪大花岗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大门镇沙岩街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2704346050Y。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建筑管理服务站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729315250B。
法定代表人:**学,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被告:江苏富强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淮阴园)***西侧、渠南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323742527F。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温州豪大花岗岩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富强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温州豪大花岗岩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温州豪大花岗岩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之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 文
附财产线索:
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20010065473166600000018账户;
**支付宝账户:开户人**(身份证号码3203231985********),手机号码17751938333;
**微信财付通账户:开户人**(身份证号码3203231985********),手机号码17751938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