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豪大花岗岩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豪大花岗岩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5民初549号 原告:温州豪大花岗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洞头区大门镇沙岩街4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 本院审理原告温州豪大花岗岩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温州豪大花岗岩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温州豪大花岗岩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理由得当合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豪大花岗岩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30元,减半收取3515元,由原告温州豪大花岗岩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