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豪大花岗岩集团有限公司

12239温州豪大花岗岩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281民初12239号
原告:温州豪大花岗岩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2704346050Y,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大门镇沙岩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季平、***,江苏高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9105926X0,,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宝池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温州豪大花岗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大公司)诉被告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豪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爱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豪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爱多公司支付定作款19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爱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豪大公司与爱多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签订《酸洗槽花岗岩防腐施工合同》,约定由豪大公司为爱多公司建造酸洗槽花岗岩。2016年7月12日经结算,该工程总造价实际为556424元。2016年8月10日,双方商议决定按照54万元结算该工程。后爱多公司支付35万元,尚结欠19万元工程款未支付。现豪大公司在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具状起诉来院,请求依法支持豪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爱多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相关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3日豪大公司与爱多公司签订酸洗槽花岗岩防腐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载明由豪大公司为爱多公司建造酸洗槽花岗岩,双方对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质量要求、技术标准、结算诉讼法及期限等均作了明确约定。2016年7月12日经结算,该工程总造价实际为556424元。2016年8月10日,双方商议决定按照54万元结算该工程,***、***、***在该结算明细上签字确认。
另查明:爱多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支付货款10万元,于10月13日支付15万元,于2018年2月14日支付10万元,以上合计支付货款35万元。
还查明:2016年8月22日豪大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5642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爱多公司。现豪大公司经多次催讨未果,于2019年8月14日具状起诉来院。
以上事实,有豪大公司提供的酸洗槽花岗岩防腐施工合同、结算明细、货款支付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豪大公司与爱多公司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爱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豪大公司所举证据,爱多公司结欠豪大公司定作款19万元事实清楚,应承担给付之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温州豪大花岗岩集团有限公司定作款19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50元(原告温州豪大花岗岩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温州豪大花岗岩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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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