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玛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青2626财保1号
申请人:***,女,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中区劳动巷4号2号楼352室,公民身份号码:6301031975********。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省鹏程城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西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40687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海省鹏程城建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存款在人民币313626.74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129B20467202500000059)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海省鹏程城建有限责任公司系利害关系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省鹏程城建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存款人民币313626.74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088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