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诉讼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3)青0104执保313号
申请人青海省鹏程城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715594.51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3)青0104民初48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715594.51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3年8月29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73370006431179账户内存款以4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136.44元)、在中国银行105064949765CNYO账户内存款以3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99.80元)、在青海银行62359926001483729账户内存款以2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141.44元)、在其财付通支付账户内存款以1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3.34元);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3373006200780257、6221503370004989690账户内存款以6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1290.60元)、在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173113711729账户内存款以2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85.38元)、在中国工商银行2806001101102089578账户内存款以1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
(实际冻结金额为9.2元)、在其财付通支付账户内存款1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4443.13元),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招商银行6214869725880626-20005账户内存款以3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884.78元)、在中国工商银行2806001301104408555账户内存款以2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86.62元)、在青海银行62359926004283001账户内存款以2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50.06元)、在其财付通支付账户内存款以25594.51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3583.82元)。
本院作出的(2023)青0104民初48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715594.51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基于以上民事裁定书依据的权利未能全部得到实现。
(2023)青0104执保313号案件部分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