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泰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泰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东辉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年小民字第04670号
原告山西泰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南中环街529号清控创新基地A座14层1401.1403B.1409-141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西东辉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晋阳街2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泰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东辉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泰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4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873元,由原告山西泰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红秀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