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11执恢108号之三
申请人:安徽省枞阳县金社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金社乡高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1539403866。
法定代表人:章龙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陵市郊区**湖镇水圩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铜陵市郊区**湖镇水圩村改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0711ME31669557。
法定代表人:谢桃元,该村党组织副书记。
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郊区**湖镇水圩村民委员会在中国农业银行12×××5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2317.03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铜陵市郊区**湖镇水圩村民委员会在中国农业银行12×××5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2317.03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应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阮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