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金社建筑安装总公司

安徽省枞阳县金社建筑安装总公司、铜陵市郊区陈瑶湖镇水圩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11执恢108号之二

申请人:安徽省枞阳县金社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金社乡高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1539403866。

法定代表人:章龙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陵市郊区**湖镇水圩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铜陵市郊区**湖镇水圩村改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0711ME31669557。

法定代表人:谢桃元,该村党组织副书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2019)皖0711民初123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铜陵市郊区**湖镇水圩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铜陵市郊区**湖镇水圩村民委员会在中国农业银行12×××5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应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阮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