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11执恢108号之二
申请人:安徽省枞阳县金社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金社乡高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1539403866。
法定代表人:章龙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陵市郊区**湖镇水圩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铜陵市郊区**湖镇水圩村改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0711ME31669557。
法定代表人:谢桃元,该村党组织副书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2019)皖0711民初123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铜陵市郊区**湖镇水圩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铜陵市郊区**湖镇水圩村民委员会在中国农业银行12×××5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应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阮宏芳